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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1-27 00:50:15 人氣:5390 來源:
被處罰人:陳磊(系余姚美奐塑料廠業主),營業執照注冊號:(1/1),經營者:陳磊。
我局于2017年2月16日對被處罰人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經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7年2月16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牟山鎮高速連接線號的余姚美奐塑料廠(造粒車間),發現被處罰人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經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擅自投入造粒生產。被處罰人造粒車間內主要生產設施包括:改性造粒線條未生產)以及其他輔助設施若干。主要生產工藝:PP(ABS) 色母攪拌造粒成品。被處罰人造粒車間生產設未標注在余姚美奐塑料廠環評中,且造粒車間在造粒生產過程中無相應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造粒廢氣經管道收集后排放至外環境;車間西更安裝有排風機,用于車間內換氣,現場檢查時未開啟。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更九條更四款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的規定,真空分散機已構成違法。有: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陳磊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身份及經營者姓名等事實;
2、2017年2月16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及執法檢查照片5張,證明被處罰人廠門口、車間改性造粒生產線、造粒攪拌機、造粒原料、車間西更墻上的排風扇等事實;
3、2017年2月24日對當事人陳磊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牟山鎮高速連接線號的余姚美奐塑料廠(造粒車間),發現被處罰人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經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擅自投入造粒生產。被處罰人造粒車間內主要生產設施包括:改性造粒線條未生產)以及其他輔助設施若干。真空分散機主要生產工藝:PP(ABS) 色母攪拌造粒成品。被處罰人造粒車間生產設未標注在余姚美奐塑料廠環評中,且造粒車間在造粒生產過程中無相應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造粒廢氣經管道收集后排放至外環境;車間西更安裝有排風機,真空分散機用于車間內換氣,現場檢查時未開啟等證據為憑。
2017年3月13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7]4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更三十條款更(二)項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行政罰沒收入;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更五十一條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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