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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2 08:29:37 人氣:7642 來源:
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對被處罰人未經環評和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進行水性涂料生產加工予以立案調查。2016年11月17日,余姚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泗門鎮湖北村湖北東路10號,未經環評和環保部門審批同意,分散釜擅自進行水性涂料生產加工,于2015年10月起在現址投入生產。現場生產未進行,加工點內建有攪拌釜5臺、燃油鍋爐(0.4t/h)1臺、冷卻水循環池1個、廢水收集池1個。生產工藝為:1號攪拌釜:滑石粉分散劑丙烯酸樹脂配比加水攪拌加淀粉(85攝氏度)攪拌;2號攪拌釜:尿素攪拌;再將經攪拌均勻的尿素加到1號攪拌釜內加溫攪拌加增稠劑攪拌成品。攪拌過程中丙烯酸樹脂受熱有氣味產生,未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更十條款:“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
2、2016年11月17日,余姚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勘察筆錄一份及執法檢查照片10張,證明被處罰人現場不能提供環評和環保部門審批手續、本次執法檢查情況和該水性涂料加工點生產場所現場、主要生產設、攪拌車間有一定的異味等事實;
3、2016年11月17日,對被處罰人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未經環評和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進行水性涂料的生產加工、加工點經營基本狀況、主要生產設、生產工藝、分散釜未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等事實證據為憑。
2016年12月9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泗)環罰聽告字[2016]2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更三十條款更(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分散釜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行政罰沒收入;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更五十一條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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